陕西省石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陕0922民初941号
原告:***,男,1973年12月2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石泉县人。
被告:陕西安康高新创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与被告陕西安康高新创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也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利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李小明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纪传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