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陕0902民初4761号
原告陕西安康高新创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安康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居尚社区10号楼2**1073室。
法定代表人***。
被告
***,男,汉族,1997年9月11日出生,安康市汉滨区人,住本区,身份证号码:612XXXXXXXXXXXXXXX
。
原告陕西安康高新创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陕西安康高新创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部分证据未收集完整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陕西安康高新创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诉讼费减半收取925元由原告陕西安康高新创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自行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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