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安驰瑞斯科技有限公司

石家庄安驰瑞斯科技有限公司、河北龙赫网络技术开发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冀0104民初7134号之一
申请人:石家庄安驰瑞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中山西路63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4685705598X。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河北龙赫网络技术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高新区软件园14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200771307318A。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男,1974年9月3日出生,满族,住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
申请人石家庄安驰瑞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河北龙赫网络技术开发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石家庄安驰瑞斯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河北龙赫网络技术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486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价财产或冻结被申请人***对河北华发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享有的债权486000元。为此,担保人***提供了其名下位于石家庄市桥西区新石中路166号春江花月小区14-1-××号的房产(房产证号:*房权证西字第××号)进行担保。为保证担保财产不被转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担保人***名下位于石家庄市桥西区新石中路166号春江花月小区14-1-××号的房产(房产证号:*房权证西字第××号)。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七日
代书记员*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