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韦霖达商贸有限公司

天津韦霖达商贸有限公司与中冶天工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津0116民初1665号
原告:天津**达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杨家泊镇羊角村西四排5号。
法定代表人:王春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庆乐,男,该公司职员。
被告:中冶天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自贸试验区(空港经济区)西二道88号。
法定代表人:周青。
原告天津**达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达公司”)与被告中冶天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冶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8日立案。
原告**达公司诉称,被告因承建纵横集团丰南钢铁烧结构工程的需要向原告订购货物,双方签订了《钢材采购框架合同》。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履行了供货义务,但被告未履行全部付款义务,现尚欠原告货款741万元,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故成讼。现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741万元;2.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自2018年11月3日至实际支付日的垫资费(本金741万元,每日以本金千分之一计算);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涉案合同约定采购的物资是用于唐山丰南区被告公司所承建的工程,工程项目所在地是唐山市丰南区,本案属于专属管辖,故应由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基于其与被告所签订的《钢材采购框架合同》提起诉讼向被告主张权利,而该合同第十二条约定:“本合同所发生的一切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向甲方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被告中冶公司作为该合同的甲方,其住所地为天津自贸试验区(空港经济区)西二道88号,属于本院的受理案件范围,由于涉案合同双方已对管辖法院进行了明确约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本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被告中冶天工公司提出的本案属于法定专属管辖,于法无据,故被告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中冶天工集团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案件受理费80元,由被告中冶天工集团有限公司负担(于本裁定生效后五日内向本院交纳)。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耿 亮
二〇一九年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刘世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