桐庐高远石材有限公司

桐庐高远石材有限公司、泉州市泉港磊鑫石艺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浙0122执4035号
申请执行人桐庐高远石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桐庐县钟山乡陇西村,组织机构代码699823907。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泉州市泉港磊鑫石艺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315322346,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涂岭镇溪西村委会边。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76年10月3日出生,住福建省惠安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浙0122民初2463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泉州市泉港磊鑫石艺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桐庐高远石材有限公司案款365000元及利息,并承担诉讼费6807.50元、执行费5375元。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义务。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执行人泉州市泉港磊鑫石艺有限公司、***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及其收入,限额在400000元内予以冻结、划拨、扣留、提取;或对其所有的相应价值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鹏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