桐庐高远石材有限公司

桐庐高远石材有限公司、泉州市泉港磊鑫石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浙0122执403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桐庐高远石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桐庐县钟山乡陇西村,组织机构代码699823907。
法定代表人:池根清。
被执行人:泉州市泉港磊鑫石艺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涂岭镇溪西村委会边,组织机构代码315322346。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76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惠安县。
桐庐高远石材有限公司与泉州市泉港磊鑫石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浙0122民初246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义务人泉州市泉港磊鑫石艺有限公司、***未自觉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桐庐高远石材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8年11月9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双倍定金330000元和预付货款35000元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807.5元、执行费5375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18年11月13日向被执行人泉州市泉港磊鑫石艺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被执行人须知,要求被执行人泉州市泉港磊鑫石艺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泉州市泉港磊鑫石艺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泉州市泉港磊鑫石艺有限公司、***的存款、不动产、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委托当地法院到被执行人住所地对被执行人泉州市泉港磊鑫石艺有限公司、***财产情况及***下落进行了实地调查。查明:本案已查封被执行人***名下车牌号为闽C×××××、闽C×××××的车辆(车辆未实际扣押到案),扣划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216538.88元,此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泉州市泉港磊鑫石艺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的去向。截至2019年5月22日,本案已执行到位案款192191.23元、案件受理费6807.5元、执行费5375元。
本院已将被执行人泉州市泉港磊鑫石艺有限公司、***纳入征信系统、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工商限制经营名单,并发出限制消费令和本案公安布控查找被执行人***下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桐庐高远石材有限公司,其未提出异议。
综上,被执行人泉州市泉港磊鑫石艺有限公司;被执行人***虽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但车辆实际未扣押到案,又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8)浙0122执4035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章建安
审 判 员  余 水
人民陪审员  方建平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二日
代理书记员  龙晓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