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桂0108执保1416号
***大数据产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广西市场营销协会:
关于申请人***大数据产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广西市场营销协会协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2日根据已生效的(2021)桂0108民初4687号民事裁定书采取保全措施。
在保全措施实施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8月13日经执行查控系统查询,广西市场营销协会名下无可供保全财产反馈,且申请人未提供广西市场营销协会名下具体财产线索,故无法查封冻结。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2021)桂0108民初4687号民事裁定书所确定的内容已按上述措施实施保全,本案以无标的物可实施保全方式结案。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七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桂0108执保1416号
***大数据产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广西市场营销协会:
关于申请人***大数据产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广西市场营销协会协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2日根据已生效的(2021)桂0108民初4687号民事裁定书采取保全措施。
在保全措施实施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8月13日经执行查控系统查询,广西市场营销协会名下无可供保全财产反馈,且申请人未提供广西市场营销协会名下具体财产线索,故无法查封冻结。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2021)桂0108民初4687号民事裁定书所确定的内容已按上述措施实施保全,本案以无标的物可实施保全方式结案。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