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桂0108执1921号
申请执行人:***大数据产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南宁片区云英路8号五象总部大厦3号楼1909号房。。
法定代表人:周勃。
被执行人:广西市场营销协会,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桃源路59号。。
法定代表人:叶剑辉。
本院在执行***大数据产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与广西市场营销协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桂0108民初468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的执行标的为64800元及利息,本院于2022年6月1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之后发布了限制高消费令。经依法查询被执行人的户籍、婚姻登记、银行存款、房产登记、车辆登记、工商登记等情况,查明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及线索。现申请执行人尚未能实现的债权为64800元及利息。
本院认为,本院在执行中依法穷尽了财产调查措施,已查明被执行人暂没有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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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于传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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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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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记员覃冬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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