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桂0103执830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大数据产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良庆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广西城市头屏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大数据产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与广西城市头屏广告传媒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等法律文书,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经依法查询被执行人的户籍、婚姻登记、银行存款、房地产登记、车辆登记、工商登记等情况,**被执行人没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及线索。现申请执行人尚未能完全实现本案债权及利息。
本院认为,本院在执行中已**被执行人暂没有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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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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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二年九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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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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