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灵奇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浙江灵奇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与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浙0782民初2062号
原告:浙江灵奇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曹宅镇杜宅工业功能区三十六区块1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兴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兴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0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义乌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灵奇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浙江灵奇光电科技有限公司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楼宇栋
二〇一七年二月七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