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0483民初5187号
原告:***,男,1958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桐乡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干明荣,浙江圣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圣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裕峰环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桐乡市梧桐街道景雅路765号金凤凰大厦8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83678443489X。
法定代表人:薄一峰。
原告***与被告浙江裕峰环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1月12日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844元,减半收取计2922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