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裕峰环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与浙江裕峰环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483民初3704号

原告:***,女,1964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桐乡市。

被告:浙江裕峰环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桐乡市梧桐街道景雅路765号金凤凰大厦8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83678443489X。

法定代表人:薄一峰。

原告***与被告浙江裕峰环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之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的表示,未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96元,减半收取计64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 云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张曼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