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光德流体控制有限公司

河北光德流体控制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冀0903民初1117号
申请人:河北光德流体控制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德国胜,董事长。
被申请人:***,男,1965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
原告河北光德流体控制有限公司与被告***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河北光德流体控制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名下价值100万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担保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分公司自愿为申请人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本案存在因被申请人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申请人其他损害的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100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河北光德流体控制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高伟
二〇二〇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金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