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光德流体控制有限公司

河北光德流体控制有限公司、高邮市亚力不锈钢紧固件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运执字第728号
申请执行人河北光德流体控制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高邮市亚力不锈钢紧固件有限公司、陈德春、柏文琴
关于河北光德流体控制有限公司与高邮市亚力不锈钢紧固件有限公司、陈德春、柏文琴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运民初字第46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于2015年11月27日领取本院依法执行被执行人执行款30万元整,后经查,未发现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2014)运民初字第46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蒋柯军
审判员  胡树宏
审判员  胡金宇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王 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