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阴圆方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江阴圆方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鲁丽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鲁0783民初2995号
原告江阴圆方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南闸街道开泰路**。
被告**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寿光市侯镇政府驻地。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阴圆方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依法冻结被告**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帐户存款900000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原告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帐户存款900000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侯秀华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  孙小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