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苏0281执6806号
申请执行人江阴圆方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17859762057,住所地江阴市南闸街道开泰路8号。
法定代表人:袁芳,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江苏广源轴承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4941124-X,住所地江阴市镇澄路340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常州轴承总厂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13715472-1,住所地常州市新北区龙虎塘工业园新苑三路10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2年4月1日生,汉族,住常州市新北区。
申请执行人江阴圆方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广源轴承有限公司、常州轴承总厂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4日作出的(2016)苏0281民初1150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一、江苏广源轴承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江阴圆方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返还担保款1050万元及利息(自2016年7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二、对上述债务中的500万元贷款及利息,江苏广源轴承有限公司不能返还江阴圆方机械制造有限公司部分,常州轴承总厂有限公司、***各承担其中的三分之一,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江阴圆方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三、对上述债务中的550万元贷款及利息,江苏广源轴承有限公司不能返还江阴圆方机械制造有限公司部分,***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常州轴承总厂有限公司承担其中的三分之一,***、常州轴承总厂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江阴圆方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480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89800元(江阴圆方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已预交),由江苏广源轴承有限公司负担,常州轴承总厂有限公司在30000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50000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给付江阴圆方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因被执行人江苏广源轴承有限公司、常州轴承总厂有限公司、**广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江阴圆方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12月1日立案受理。
受理后,经阅卷,发现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时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审理中申请了财产保全,本院于2016年9月19日轮侯查封了被执行人常州轴承总厂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常州市新苑三路109号的房产、土地(该房产土地抵押给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500万元,且已经有6个案件查封在先);位于常州市银花路7号的房产(该房产上已经有12个案件查封在先);位于常州市三井乡邹村村飞龙路18号的房产(该房产上已经有12个案件查封在先)。2016年9月20日轮侯查封了被执行人江苏广源轴承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江阴市镇澄路3401号的房产(该房产抵押给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行615万元,且已经有5个案件查封在先)。本院于2017年12月21日以特快专递方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传票、限制消费令及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到庭接受询问。但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义务,也未向本院报告财产及按期到庭接受询问。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2017年12月5日、2018年6月1日、8月9日,通过执行司法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江苏广源轴承有限公司、常州轴承总厂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情况向有关部门进行查询,系统反馈,被执行人***名下有苏D×××××奥迪牌汽车和*******大众汽车,上述车辆本院于2018年8月7日到常州市车管所进行了查封,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
2017年12月14日,本院将被执行人江苏广源轴承有限公司、常州轴承总厂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2018年4月12日,本院对被执行人所有银行帐号、卡号进行了冻结。
2018年7月18日,本院再次到江苏广源轴承有限公司、常州轴承总厂有限公司、***家寻找被执行人,8月7日本院到被执行人***住它小区常州市新北区常信怀德名园调查被执行人的有关情况。
2018年7月28日,本院合议庭合议并报院长批准,决定对被执行人***以拒不申报为由对其实施司法拘留,并报省公安临控。
2018年8月9日,关联省内被执行人案件,均有已终本未结案9件以上。
上述执行情况,本院于通过短信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江阴圆方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并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江苏广源轴承有限公司、常州轴承总厂有限公司、***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江阴圆方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对本院的执行查控、执行结果未有异议,且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江苏广源轴承有限公司、常州轴承总厂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江苏广源轴承有限公司、常州轴承总厂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了调查,被执行人虽有上述被轮侯查封的房产土地,但均有抵押和多个查封在先,其查封的车辆未能实际控制,此外,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江阴圆方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亦未提供被执行人江苏广源轴承有限公司、常州轴承总厂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6)苏0281民初1150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江苏广源轴承有限公司、常州轴承总厂有限公司、***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江阴圆方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计珉
审判员***
审判员戈栋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祖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