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681民初9434号之二
原告:启东通润润滑液压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启东市汇龙镇城东工业园东一路**。
法定代表人:***。
被告:江阴圆方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南闸街道开泰路**。
法定代表人:***。
本院受理原告启东通润润滑液压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江阴圆方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启东通润润滑液压设备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启东通润润滑液压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1612元,依法减半收取806元,保全费820元,合计1626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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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