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晟吴建设有限公司

浙江晟吴建设有限公司、开化县芹阳办事处龙潭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浙0824执1627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浙江晟吴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开化县芹阳办事处芹南路76-1号。
法定代表人:汪国福,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开化县芹阳办事处龙潭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浙江省开化县芹阳办事处龙潭村。
法定代表人:江佳,系该村委会主任。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浙江晟吴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开化县芹阳办事处龙潭村村民委员会(2019)浙0824执1627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已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被执行人返还申请执行人工程款及鉴定费共计1607026.65元,定于2019年11月30日前履行500000元,余款于2020年6月30日前全部履行完毕;质保金392596.35元在质保期限届满且通过验收没有质量问题前提下在半个月之内一次性结清。达成执行和解后,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开化县人民法院(2019)浙0824执1627号案终结执行。
被执行人一方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的规定,自执行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也可以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张旗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郑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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