梓潼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川0725民初2510号之一
申请人绵阳市陆海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四川骄成立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0日作出(2020)川0725民初251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四川骄成立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账户,金额以650000元为限,期限一年。因绵阳市陆海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已撤诉,申请人绵阳市陆海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7日书面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四川骄成立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冻结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绵阳市陆海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四川骄成立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李晓东
书记员 席仕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