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骄成立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绵阳市陆海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四川骄成立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梓潼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川0725民初2510号
申请人绵阳市陆海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四川骄成立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绵阳市陆海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四川骄成立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账户,金额以650000元为限。担保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市分公司出具《诉讼保全责任保险保险单》(保单号:PZDM20205107000000××××)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绵阳市陆海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对被申请人四川骄成立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账户予以冻结,金额以650000元为限,期限一年; 二、如申请有误,由申请人绵阳市陆海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赔偿被申请人四川骄成立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申请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保全申请费3770元,由申请人绵阳市陆海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预交,待案件审结后,由败诉方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晓东
书记员  席仕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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