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骄成立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绵阳市陆海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与四川骄成立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梓潼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川0725民初2510号之二
本院在审理原告绵阳市陆海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骄成立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绵阳市陆海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7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四川骄成立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可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绵阳市陆海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890元,保全申请费3770,由原告绵阳市陆海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晓东
书记员  席仕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