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奉节县天才建筑工程机械租赁站与中某某建设有限公司等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巫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237民初1884号
原告:奉节县天才建筑工程机械租赁站,经营场所:重庆市奉节县永安街道诗城西路666号附2号6幢1-6-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236MA60E72W8R。
经营者:王天才,男,1971年10月13日出生,住重庆市奉节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习(特别授权),重庆贞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建设有限公司巫山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巫县高唐街道平安路588号附5号2-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7MA60D30X79。
负责人:叶启翼,经理。
被告:中***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崇州经济开发区创业路106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845671949427。
法定代表人:蒲彩龙,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奉节县天才建筑工程机械租赁站与被告中***建设有限公司巫山分公司、中***建设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9日立案后,原告于2022年7月12日向本院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中***建设有限公司巫山分公司、中***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奉节县天才建筑工程机械租赁站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奉节县天才建筑工程机械租赁站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奉节县天才建筑工程机械租赁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270元,减半收取6635元,由原告奉节县天才建筑工程机械租赁站负担。
审判员  何玲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  夏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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