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瑞敦诚基市政设施有限公司

安徽省****市政设施有限公司与***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3)**民一初字第02077-1号
原告:安徽省****市政设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男,1964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定远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省****市政设施有限公司与被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省****市政设施有限公司于2013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省****市政设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背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省****市政设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安徽省****市政设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三年七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