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优炫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信达软创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优炫软件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京01民终474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北京信达软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5号二区683号楼理工科技大厦0270室。
法定代表人:杜继武,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瑞,男,北京信达软创科技有限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北京优炫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学院南路62号中关村资本大厦11层1111-1113室。
法定代表人:梁继良,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振国,北京市京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北京信达软创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达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优炫软件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21)京0108民初194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4月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审理过程中,信达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信达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北京信达软创科技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4542元,减半收取2271元,由上诉人北京信达软创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钟贝
审判员
吴扬新
审判员
魏浩锋
二〇二二年六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任可娜
书记员
胡春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