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优炫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与北京优炫软件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京01民终185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6年5月24日出生,住北京市海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谦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谦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优炫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京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京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北京优炫软件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22)京0108民初344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23年5月9日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本案二审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经询,北京优炫软件股份有限公司无异议,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22)京0108民初34443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96400.4元,减半收取48200.2元,由***负担(已交纳)。 二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