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492民初65号
申请人:常州市武进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区湖塘镇吾悦广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城镇化建设发展(常州)横林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武,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区横林镇国际地板城****divstyle='LINE-HEIGHT:25pt;TEXT-INDENT:30pt;MARGIN:0.5pt0cm;FONT-FAMILY:宋体;FONT-SIZE:15pt;'>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常州市武进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城镇化建设发展(常州)横林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常州市武进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城镇化建设发展(常州)横林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3万元予以冻结或者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城镇化建设发展(常州)横林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3万元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1520元,由申请人常州市武进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垫付。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日
见习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