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武进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

某某城镇化建设发展(常州)横林有限公司与常州市武进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492民初65号
申请人:常州市武进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区湖塘镇吾悦广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城镇化建设发展(常州)横林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武,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区横林镇国际地板城****divstyle='LINE-HEIGHT:25pt;TEXT-INDENT:30pt;MARGIN:0.5pt0cm;FONT-FAMILY:宋体;FONT-SIZE:15pt;'>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常州市武进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城镇化建设发展(常州)横林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常州市武进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城镇化建设发展(常州)横林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3万元予以冻结或者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城镇化建设发展(常州)横林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3万元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1520元,由申请人常州市武进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垫付。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日
见习书记员***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