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武进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

65常州市武进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与嘉凯城城镇化建设发展(常州)横林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492民初65号之一
原告:常州市武进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城镇化建设发展(常州)横林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区横林镇。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常州市武进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与被告***城镇化建设发展(常州)横林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7日立案。原告常州市武进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12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系对自身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常州市武进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常州市武进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慧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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