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武进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

常州市武进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常州金坛凯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苏0413民初170号之一
原告:常州市武进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225084955X2,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湖塘镇吾悦广场1幢1501-1512号(湖塘镇武宜中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敏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开元,江苏敏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常州金坛凯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3MA1YT8R52J,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西城街道西门大街97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上海红星美凯龙置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0608208573XB,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南山路100号518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常州市武进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红星美凯龙置业有限公司、常州金坛凯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6日立案。原告常州市武进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22日以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常州市武进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的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常州市武进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868元,由原告常州市武进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单光松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秦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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