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绿如茵园林绿化有限公司

成都绿如茵园林绿化有限公司、重庆和圣园林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17民初9042号
原告:成都绿如茵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西华街道金罗社区六组。
法定代表人:王禹,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冷思琪,1992年7月28日出生,住成都市郫都区,该公司员工。
被告:重庆和圣园林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长寿区桃园西路15号1幢6-11。
法定代表人:凡从兵。
原告成都绿如茵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和圣园林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3日立案。原告成都绿如茵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何红梅
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
书记员  季晓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