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平安环卫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德阳市罗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626民初2366号
原告:***,男,1973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易萍,四川盛豪(中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1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彭州市。
被告:成都平安环卫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聚龙路16号2栋1楼42号。
法定代表人:郝光东,职务不详。
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领事馆路7号保利中心西区1栋1单元16楼、17楼。
负责人:张战军,职务不详。
原告***与被告**、成都平安环卫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7日立案。在缴纳诉讼费用期间,原告***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审 判 员 何明蓉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夏东洁
书 记 员 胡声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