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平安环卫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2020)黔0423民初1524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调解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20)黔0423民初1524号
原告:***,女,1960生11月6日出生,黎族,住贵州省镇宁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朝荣,系贵州省安顺市镇宁自治县诚信法律服务所律师。
代理权限: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都平安环卫服务有限责任公司镇宁分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安顺市镇宁自治县城关镇北关村金山安置小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423MA6DLFYF4K。
负责人:安兆玺
被告:成都平安环卫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聚龙路16号2栋42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76653325528。
负责人:郝光东
原告***诉被告成都平安环卫服务有限公司镇宁分公司、成都平安环卫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依法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46,072元、误工费21,397元、护理费10,764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100元、营养费9,000元、交通费500元、鉴定费2,346元、残疾赔偿金68,808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后期治疗9,500元,共计人民币177,487元;本案的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特诉请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事实及理由:原告系被告聘用的环卫工人,原告为被告提供劳务。2019年12月11日,被告安排原告在白马湖街道××超市门口(南北大街头桥路段)打扫卫生,当天晚上22时许,原告在打扫卫生时被一辆无牌二轮电动车撞倒致伤,当晚原告前往镇宁自治县人民医院进行治疗,经诊断原告左胫骨平台骨折及左膝关节进行性改变,故办理了住院治疗,于2019年12月26日出院(住院14天),出院医嘱:建议上一级医院进一步治疗;根据镇宁县人民医院的建议,2019年12月26日,原告转至中国贵航集团三〇二医院进行骨折手术,并住院治疗,进行骨折手术后(住院19天),于2020年1月14日转至镇宁自治县中医院住院治疗,直至2020年1月22日基本康复出院(住院8天)。2020年7月6日经安顺市西秀区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原告在此交通事故中造成的伤害,鉴定意见为:***此次损伤综合评定为十级伤残;***之损伤误工期评定为150日、护理期限评定为90日、营养期限评定为90日;***左膝关节镜检,滑膜部分切除,内侧半月板修整成形术,关节镜辅助下左胫骨平台切开复位内固定术后,其后续取出内固定物医疗费等评定约需9,500元人民币。原告认为其在提供劳务期间被一辆无牌电动车撞与其被告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故而原告的损失理应由被告承担,但多次与被告协商赔偿均被拒绝,其行为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综上所述,原告的合法权益因被告受到重大损害,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被告须承担赔偿责任,现诉至贵院,望贵院依法公正裁判,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组织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成都平安环卫服务有限责任公司镇宁分公司自愿赔偿原告***人民币70,000元(于2021年1月15日前支付40,000元、2021年2月8日前支付30,000元)
二、被告成都平安环卫服务有限责任公司镇宁分公司已支付原告***受伤后的工资(2019年12月至2020年12月)被告成都平安环卫服务有限责任公司镇宁分公司方放弃追偿前述工资请求,不要求原告返还。
三、原告***放弃要求被告成都平安环卫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支付上述赔偿款项的权利。
四、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188元,原告***自愿承担。
上述协议,不得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当事人应当履行本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如果未按照本调解书履行义务导致申请执行的,将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审 判 长  牟克忠
审 判 员  陈庭文
人民陪审员  刘国宁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四日
法官 助理  黄香华
书 记 员  罗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