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82民初5494号
原告:成都平安环卫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聚龙路16号2栋1楼42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办公室主任),女,1990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都江堰市。
被告:***,男,1973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新都区。
被告:**,男,1987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彭州市。
被告:***,男,1975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广汉市。
被告:***久龙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郫都区郫筒镇西大街245号1层。
法定代表人:***。
原告成都平安环卫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久龙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2日立案。原告成都平安环卫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成都平安环卫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陈 勇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