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802民初2015号
原告:湖北尚佳文化创意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硚口区古田五路17号孵化园区D区D4、D5-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45979046267。
法定代表人:黄依铭,执行董事。
被告:荆门市鑫建城镇化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荆门市漳河新区运动公园路南凤凰小区B3栋1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800326056987E。
法定代表人:黄勇,总经理。
原告湖北尚佳文化创意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荆门市鑫建城镇化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湖北尚佳文化诚意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荆门市鑫建城镇化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尚佳文化创意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尚佳文化创意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荆门市鑫建城镇化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6222元减半收取3111元,由原告湖北尚佳文化创意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淑琴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 刘 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