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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联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广东禹神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南宁品新工程检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桂0126民初2905号
原告:福建联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住所地:福建上杭县临江镇振兴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男,1957年6月1日生,壮族,福建联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职工,现住都安瑶族自治县。
被告:广东禹神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东圃镇黄村大道。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南宁品新工程检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南宁市中尧一街。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福建联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广东禹神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南宁品新工程检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福建联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案件宣判前,自动申请撤回起诉,是原告自行处分诉权的行为,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及损害第三人利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福建联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648元,减半收取3324元,由原告福建联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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