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安昌电梯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王某等生命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沂水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1323民初3905号
原告:**(系死者***之父),男,汉族,居民,住沂水县。
原告:***(系死者***之母),女,汉族,居民,住沂水县。
原告:王某(系死者***之妻),女,汉族,居民,住沂水县。
原告:丁某1(系死者***之长子),男,汉族,学生,住沂水县。
原告:丁某2(系死者***之长女),女,汉族,居民,住沂水县。
原告丁某1、丁某2的法定代理人:王某(系丁某1、丁某2之母),女,汉族,居民,住沂水县。
以上五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旭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居民,住沂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鞠秋民,山东天达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安昌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蒙阴县文化路23号。
负责人:***。
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蒙阴县支公司,住所地蒙阴县蒙山路145号。
负责人:**。
被告:**,男,汉族,居民,住沂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庞玉柱,山东大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临沂立升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沂水县昌御园14号楼19层。
负责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职工。
原告**、***、王某、丁某1、丁某2诉被告***、山东安昌电梯有限公司、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蒙阴县支公司、**、临沂立升电梯有限公司生命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山东安昌电梯有限公司、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蒙阴县支公司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对被告山东安昌电梯有限公司、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蒙阴县支公司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丁某1、丁某2撤回对被告山东安昌电梯有限公司、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蒙阴县支公司的起诉。
审判长焦利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