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蒙阴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1328执1526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蒙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000310438438N。住所地蒙阴县新城东路156号。
法定代表人***,该单位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89年03月14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13281989********,汉族,住蒙阴县富乐国际小区9号楼。
被执行人:**,男,1989年04月12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13281989********,汉族,住蒙阴县野店镇大石头村129号。
被执行人:**,男,1977年02月06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28291977********,汉族,住蒙阴县新城东路103号1排189室。
被执行人:山东蒙阴蒙山宾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287600173663。住所地蒙阴县***107号。
法定代表人**,该单位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蒙阴富乐士超市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28797325530B。住所地蒙阴县云蒙路以南、蒙恬路以西。
法定代表人**,该单位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安昌电梯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285704829960。住所地蒙阴县安泰国贸商务楼北楼12楼。
法定代表人**,该单位经理。
申请执行人山东蒙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蒙阴蒙山宾馆有限公司、山东蒙阴富乐士超市有限公司、山东安昌电梯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鲁1328民初83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8月10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3000000元及利息。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本院于2022年8月1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状况,被执行人未收到相关法律文书,亦未履行法律文书规定的义务,未申报财产。
二、本院多次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三、本院通过委托调查、电话联系、实地走访等形式对被执行人所在单位及居住地周边群众进行了调查和了解,未能查找到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山东蒙阴蒙山宾馆有限公司、山东蒙阴富乐士超市有限公司、山东安昌电梯有限公司发出限制消费令。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尚有3000000元债务及利息未能实现。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已发现的财产均已执行,未执行的财产均已向申请执行人说明,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省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 张 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