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803民初1258号
原告:山东康威仪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鄄城县陈王街道办事处李楼村北西50米路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26349221113Q。
法定代表人:赵万库,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希锋,山东三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承德市双滦区农业农村局,住所地承德市双滦区滨河大街18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130803MB18877905。
负责人:孙国鹏,局长。
原告山东康威仪器有限公司与被告承德市双滦区农村农业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4日立案。原告山东康威仪器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康威仪器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康威仪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589.30元,由原告山东康威仪器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树军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张广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