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皖0304民初1816号
原告:蚌埠市第一人民医院,住所地:蚌埠市涂山路229号。
法定代表人:**雨,该院院长。
委托代理人:***,该院法律顾问。
被告:上海金仕达卫宁软件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广中西路355号宝***9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于2016年8月3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蚌埠市第一人民医院诉被告上海金仕达卫宁软件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蚌埠市第一人民医院于2016年9月26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蚌埠市第一人民医院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蚌埠市第一人民医院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63元,减半收取182元,由原告蚌埠市第一人民医院负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