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强 制 清 算 与 破 产 裁 定 书
(2022)沪03破516号之二
申请人:**信息科技(上海)有限公司管理人。
2023年3月23日,申请人向本院提出申请,**信息科技(上海)有限公司的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故请求本院宣告**信息科技(上海)有限公司破产并终结破产程序。
本院认为:管理人仅接管到**信息科技(上海)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资金人民币4.76元,本院裁定确认的债权金额为人民币2,012,634元,管理人接管的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本案审理中,**信息科技(上海)有限公司未提出重整、和解的请求,债权人也未提出重整的申请。据此,管理人提请本院裁定宣告债务人破产并终结破产程序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第四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二十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宣告**信息科技(上海)有限公司破产;
二、终结**信息科技(上海)有限公司破产程序。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
第四十三条……
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的,管理人应当提请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裁定终结破产程序,并予以公告。
第一百零七条人民法院依照本法规定宣告债务人破产的,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内送达债务人和管理人,自裁定作出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
债务人被宣告破产后,债务人称为破产人,债务人财产称为破产财产,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称为破产债权。
第一百二十条破产人无财产可供分配的,管理人应当请求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
……
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管理人终结破产程序的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是否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裁定终结的,应当予以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