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1084民初6603号
原告:宝润照明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高邮市送桥镇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国朝,高邮市天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安徽仕杰户外照明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明光路与和长江东路交口中房名都305-1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宝润照明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仕杰户外照明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6日立案。原告宝润照明集团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22日以被告已支付所欠货款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宝润照明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宝润照明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7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宝润照明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杨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