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润照明集团有限公司

宝润照明集团有限公司(原为江苏宝润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与固始县圆梦园林木种植专业合作社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豫1525民初309号
原告:宝润照明集团有限公司(原为江苏宝润照明电器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振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固始县圆梦园林木种植专业合作社。
法定代表人:***,系该合作社负责人。
原告宝润照明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固始县圆梦园林木种植专业合作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宝润照明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50元,由原告宝润照明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金辉

二〇一八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