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邵阳市分行、湖南鸿源水务有限责任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洞口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525民初1937号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邵阳市分行,住所地邵阳市大祥区双拥路6号地南星花园1号楼。
负责人:***,系该分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分行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颜石中,湖南远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鸿源水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邵阳市洞口县高沙镇蓼湄路25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68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洞口县。
被告:***,女,1972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洞口县。
被告:湖南**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邵阳市洞口县高沙镇云峰东路10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洞口县高沙镇云峰污水处理厂,住所地洞口县高沙镇云峰村油铺组。
投资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伏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邵阳市分行与被告湖南鸿源水务有限责任公司、***、***、湖南**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洞口县高沙镇云峰污水处理厂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2日立案。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邵阳市分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指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邵阳市分行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罗 靖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肖 玲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