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083财保416号
申请人:山东睿联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高新区卧龙街177号1号。
法定代表人:孔令喆,经理。
被申请人:北京康邦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8号院25号楼4层435室。
法定代表人:***,经理。
申请人于2021年9月2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法院在533200元的范围内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账号存款或查封、扣押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责任保险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在533200元的范围内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名下的银行账户存款,(1)、被申请人名下在建设银行天津河北支行营业部存款(账号:1205××××3745-1),(2)、被申请人名下在广发××××路支行存款(账号:1373××××0450),(3)、被申请人名下在建设××××地信息路支行存款(账号:3194××××6469)。
冻结银行存款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案件申请费3186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李长广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
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083财保416号
申请人:山东睿联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高新区卧龙街177号1号。
法定代表人:孔令喆,经理。
被申请人:北京康邦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8号院25号楼4层435室。
法定代表人:***,经理。
申请人于2021年9月2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法院在533200元的范围内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账号存款或查封、扣押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责任保险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在533200元的范围内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名下的银行账户存款,(1)、被申请人名下在建设银行天津河北支行营业部存款(账号:1205××××3745-1),(2)、被申请人名下在广发××××路支行存款(账号:1373××××0450),(3)、被申请人名下在建设××××地信息路支行存款(账号:3194××××6469)。
冻结银行存款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案件申请费3186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李长广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