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丘市顶点广告有限公司

河南纳川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商丘市顶点广告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豫1403民初6360号之一
原告(反诉被告):河南纳川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长江路南华夏路西帝和水上公园D区2期1号楼下1-2层12号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03062686554E。
负责人:谢睿祥,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军辉、贾文涛(实习),河南京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商丘市顶点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古城陈家大院西院三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037631099017。
负责人:安义红,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玉杰、李亚彬,河南睢阳律师事务所律师,李亚彬律师未到庭。
原告(反诉被告)河南纳川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纳川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商丘市顶点广告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顶点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因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现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  李艳梅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五日
书记员  高秀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