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丘市顶点广告有限公司

河南纳川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商丘市顶点广告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豫1403民初6360号之二
申请人:河南纳川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
法定代表人:谢睿祥,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商丘市顶点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
法定代表人:安义红,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河南纳川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商丘市顶点广告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河南纳川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商丘市顶点广告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20,000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已提供担保。本院依法对被申请人商丘市顶点广告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进行了冻结。现因该案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申请人河南纳川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商丘市顶点广告有限公司银行账户的冻结。
本院认为,申请人河南纳川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商丘市顶点广告有限公司银行账户的冻结。
审判长  李艳梅
审判员  游俊岭
审判员  张 林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李 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