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丘市顶点广告有限公司

商丘市顶点广告有限公司、商丘市多美工贸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402民初10136号
原告:商丘市顶点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商丘市睢阳区古城陈家大院西院三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037631099017。
法定代表人:安义红,职务:总经理。
被告:商丘市多美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商丘市商均路与朱台路交叉口东北角,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00399494515R。
法定代表人:李恒振,职务:总经理。
原告商丘市顶点广告有限公司与被告商丘市多美工贸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0日立案受理。原告经本院催缴未在规定的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在七日内办理“减、缓、免”手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商丘市顶点广告有限公司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万雪山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  邱豪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