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津02执复72号
复议申请人天津五市政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不服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2020)津0103执异56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在审查过程中,天津五市政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异议、执行复议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复议申请人申请撤回执行异议、执行复议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天津五市政公路工程有限公司撤回执行复议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赵立新
审判员 王业香
审判员 王广利
书记员 李珊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