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凯安建设有限公司

温州市凯安建设有限公司、浙江正立高科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304民初6030号 原告:温州市凯安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滨海二道50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0053651333B。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梵弘,浙江和***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正立高科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市瓯海区潘桥街道高桐路832号1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4744103336W。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温州市凯安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正立高科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未预交诉讼费,也未申请司法救助。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温州市凯安建设有限公司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叶敬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