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凯安建设有限公司

温州市凯安建设有限公司、四川满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浙0302执3635号 申请执行人:温州市凯安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组织机构代码:XXX。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四川满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组织机构代码:XXX。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65年12月20日出生,住四川省隆昌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申请执行人温州市凯安建设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2021)浙0302民特180号民事裁定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5月21日立案执行。因执行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四川满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414530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二、查封、扣押被执行人财产后,限被执行人7日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法院将依法变卖、拍卖。 本裁定立即执行。 执 行 员 朱 桢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吕 宏 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