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玥泽建设有限公司

建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浙江玥泽建设有限公司行政非诉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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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浙0182执522号
申请执行人:建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建德市。
法定代表人:章明,局长。
被执行人:浙江玥泽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建德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
法定代表人:徐献飞。
申请执行人建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被执行人浙江玥泽建设有限公司行政非诉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浙0182行审68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建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3月16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罚款20000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2年3月17日向被执行人浙江玥泽建设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被执行人须知,要求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浙江玥泽建设有限公司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住房公积金、收益类保险、股息红利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到被执行人浙江玥泽建设有限公司所在地进行实地调查。查明,该公司已不在实际经营,无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住房公积金、收益类保险、股息红利等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浙江玥泽建设有限公司未履行义务又未报告财产,本院已依法决定对浙江玥泽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献飞司法拘留15日,并采取悬赏执行措施。同时对浙江玥泽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献飞采取了限制消费、法定不准出入境通报备案的执行措施。对浙江玥泽建设有限公司公布债务人名录和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建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其没有异议,并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截至2022年5月25日,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执行标的为罚款20000元。
综上,被执行人浙江玥泽建设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浙0182执522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白玉兰
人民陪审员金霞
人民陪审员章晓萍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方浩权